课程重修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规范教学秩序,加强对学生考试不及格课程的管理,特制定课程重修规定:
一、学生因为课程学习成绩补考不及格、或违反考纪被确认考试舞弊、或因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被取消考试及补考资格,必须重修。
学生课程考试及格,但对成绩未达到自己设定目标,可申请重修。
二、重修课程每学年累计不得超过3门。超过3门者,应予以留级。
三、参加重修学习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系主任审批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填写《重修登记表》,交纳重修费,领取重修听课证;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能参加重修考试。
四、重修课程的有关申请手续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三周内办理。
五、重修方式:重修课程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同一课程随堂听课并参加考试。凡在下一年度无相同课程教学安排的或课表安排上重修课程与本学期所上课程在时间上发生冲突的,学生可在原任课教师的指导下自学,完成指定的学习任务(至少完成两次作业)。
学生学习结束后,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
六、重修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课程,应单独组织课堂教学,学生在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后,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
七、重修课程考试仍不合格的学生可继续申请重修,但同一门课程重修次数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八、毕业学年补考不合格课程(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和累计到毕业仍未重修合格的课程,不予在校重修,学生先结业离校,一年后回校申请参加重修考试。此前,学生必须返校办理有关手续。
九、重修课程应根据考试课程与考查课程的不同交纳不等的课程重修费用。
教 务 处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