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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至2009学年上学期期中教学质量检查的通知[2008.10.29]

关于开展2007-2008学年下学期期中教学质量检查的通知[2008.04.29]

关于期末考试安排的通知
[2008.01.02]

 

 

湖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学生补考管理(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1、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学生应当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2、课程的考核按学期进行,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我校《学籍管理办法》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有关条款,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以补考。
3、为做好补考工作,规范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4、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需要课程补考的学生。

二、补考的对象
1、在一个学期有正常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以参加补考。
2、学生因故(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核而提出缓考申请并经教务处同意缓考的,可以参加补考。
3、学生一学期内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无故缺交课程作业、实习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的,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可以参加补考。
4、无故未参加学期正常考试的、考试舞弊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不能参加下一学期期初的补考。
5、无故未参加学期正常考试的、补考不合格的、考试舞弊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应补考而未参加补考的,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
6、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已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因课程成绩不合格未能正常毕业的非在读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审核,教务处同意的,可以参加补考。

三、补考的实施
1、补考将参照正常课程考试,严格按照规范的考试组织、管理程序操作进行。
2、教务处在每学期课程考试结束后将通过学校网站教务处网页教务管理系统发布考核成绩,并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向各系下达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名单,各系应当负责告知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告知学生不合格课程应当参加补考。
3、补考的开考课程、考试时间、考场安排由教务处在每学期期初统一公布。补考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六周内完成。
4、每学期期初一般只安排学生在上一个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及限选课成绩不合格的课程补考。全校性公选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选修其他课程,不进行补考。
5、无故未参加学期正常考试的、补考不合格的、考试舞弊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应补考而未参加补考的,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在其正常学习的第六个学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一次补考。
6、因课程成绩不合格未能正常毕业的非在读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在每学期期初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可以参加当次开考课程的补考,补考不能多于四门课程。各系应审核此类学生的补考申请,将参加当次开考课程补考的名单、补考科目汇总填写《补考情况登记表》于补考前两周报交教务处。
7、学校将不安排上述补考以外的其他形式补考。
8、在校学生应持学生证(或考试证)、身份证参加补考,因课程成绩不合格未能正常毕业的非在读学生应持身份证参加补考。
9、补考学生应严格遵守各项考试纪律,考试舞弊及违反考试纪律将依照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实施细则》处理。

四、补考的阅卷及成绩记载
1、补考完成后各系负责组织相关教师评阅试卷。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做到严格、公正、准确。各系应督促教师及时评阅试卷,应在补考结束后一周内将原始成绩及补考试卷一并提交教务处。
2、补考课程成绩及格,其成绩统一按60分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
3、学生各课程补考成绩由教务处统一于补考结束后三周内公布在学校网站教务处网页。学生可自行上网登陆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补考成绩,也可以到其所在系查询补考成绩。各系教学管理工作人员可以到教务处查询学生补考成绩。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相关内容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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