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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活动条例


    第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的有效形式,它不仅能积极地协助学校开展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而且有利于丰富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和校园文化生活,活跃学术气氛,增长学生知识,培养学生能力,因此既是学校工作的一个方面,同时也是共青团和学生会工作的重要阵地。

    第二条 开展社团活动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为教学服务、为成才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切实注重实效。学生参加社团活动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同年龄、不同学科、不同系别的学生可以跨系参加校内的各种社团活动。为便于加强管理、讲求实效,一般不成立跨校学生社团组织,如确有必要成立跨校学生社团组织,须经校团委同意,报团省委或省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成立,并自觉接受其领导。

    第三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社团活动的管理,院团委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对各社团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各学生社团要自觉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建立社团信息档案,并按不同类别对社团实行分类指导和有效管理。

    第四条 凡要求成立跨系社团组织者,必须经院团委批准,并到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登记,本系学生要求成立系级社团组织,须经团委同意。并到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登记。凡未经批准和履行登记手续的,不得成立任何社团组织和开展活动。

    第五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定期指导和协助校级社团通过民主方式,把那些思想素质好,在学生中有威信,积极热心社团工作的同学选为社团负责人。各社团可根据本条例的 基本精神,制定本社团相应的规章制度,由本社团成员民主讨论通过,并按所定规章制度积极开展活动。

    第六条 为保证社团活动的思想性、知识性、学术性,学生社团应主动积极地取得有关部门、有关系、所、 室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可聘请有关教师担任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或顾问。

    第七条 为支持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学校拨出适量专款作为学生社团活动经费。此项经费由院团委掌握,主 要用于院级社团活动经费的使用。系级社团活动经费,主要由本系、部负责解决。

    第八条 各社团出版刊物要严格控制,讲究质量,防止粗制滥造和浪费。凡院级社团要出版内部刊物,须经院团委批准。系级社团出版刊物,须经系团总支报系党政领导审核同意。凡需出版公开发行的刊物应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正式批准手续后方可出版。

    第九条 各社团要根据学生"以学为主"的原则,注意开展学术研究、知识普及和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在 实践中锻炼成才。同时在开展活动中,要切实注意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条 各级团组织和学生会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把社团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经常向党组 织请求和汇报社团活动的情况。要教育和帮助各社团正确处理好社团活动与专业学习的关系,处理好社团组织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为促进社团活动健康开展,团委每年对各社团的活动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对做出显著成绩的社团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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