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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条例

    学生考勤请假办法

    一、为保证教学质量、加强学习纪律,必须在主要教学活动(包括各考试、考查课、体育课、时事政治、实习等)中对学生进行考勤。学生的考勤、请假由各系负责办理,并由班主任负责督促、执行。

    二、学生上课时,由小组长负责点名,逐节进行记载。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实习期间,按8小时计算。每周由班长负责汇总,填写《湖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校学生考勤统计表》,并将出勤情况向系报告一次,系办公室于每学期期中和期末分别向教务处填报一次。

    三、学生因事(或病)不能学习(包括上课和自学)时,应事先请假。请假半天(不能包括节假日前后)由班长批准,报班主任或系秘书备案;一天(节假日前后的半天)的经班主任或系秘书批准,报系里备案;二至三天的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四天至一周以内经教务处批准;一周以上的经主管教学的校长批准。

    四、学生请假,除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办外,均应由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上的事假必须填报《湖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校学生请假单》;一天以上的病假,必须持医生的病假证明。请假期满后,应按准假秩序亲自办理销假手续(书面或口头)。因特殊情况,须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或续假,请续假未获准而擅自缺课者,以旷课处理。

    五、学生请事假每学期累计超过一周以上者,由学校通知学生所在工作单位,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按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学生每学期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该学期实际授课时间的三分之一,超过者,作休学处理。

    七、对旷课的学生进行思想和纪律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2学时(指课堂教学时数、包括体育、时事政治、实习等)以上,48学时以内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达到或超过49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学生上课迟到或早退(超过一刻钟)累计三次,作旷课二学时处理。

    八、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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