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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保证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处分行文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缓期一年毕业。

    第四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令者: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及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情节较轻、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加入非法组织,参与非法组织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传播、观看非法出版物,收听非法电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审查属无辜者除外)。
    (六)被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一)作案价值人民币50元 (含50元) 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3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虽未得到财物,但作案情节恶劣或多次作案,影响很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犯有本条并受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损坏公共财物者:
    (一)故意损坏公物,除按价赔偿外,还要给予纪律处分:损坏公物价值人民币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50元(含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过失造成学校公共财物损失,给予批评教育并照价赔偿。

    第九条 肇事、策划、打架、参与、伪证、提供凶器者: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挑逗他人,或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造成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造成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犯本条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犯本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他人者,应赔偿损失或负担被伤害人的医疗、营养等费用。

    第十条 用麻将、扑克、纸牌或其它方式赌博:
    (一)情节轻微者,收缴赌具、赌资,并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情节严重者,收缴赌具、赌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者,按参与赌博论处。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打麻将一律按赌博论处。

    第十一条 校园内禁止携带、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严禁酗酒,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后肇事者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情节恶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生活作风越轨、道德败坏、品行恶劣者:
    (一)观看淫秽书刊、录像、图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传播淫秽书刊、录相、图片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调戏、侮辱妇女或有其它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与异性交往中有不文明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内外与异性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一学期旷课累计学时达到如下数量者:
    (一)12~18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19~3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36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37~48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49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考试舞弊者:
    (一)考试夹带或偷看、抄袭他人答案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替他人代考或请他人代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两次及两次以上考试舞弊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舞弊情节特别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各项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第五条至第十九条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处分报批程序:
    (一)保卫处负责第五条至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有处分建议权。有关系要积极配合保卫处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凡给予学生处分,先由系提出处理意见,然后报学校审批。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含留校察看),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业性处分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处分决定除应与学生本人见面并公布外,还应由所在系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或学生原所在单位,所有处分决定均存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从二00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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