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 园 管 理 规 定
校园秩序和环境状况是检查学校文明程度的窗口,加强校园秩序和环境管理,是促进高等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培养"四有"人才的重要环节。为此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做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模范,自觉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为人师表,讲究文明礼貌,为建设一个文明、整洁的校园作出贡献。
第二条 自觉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做到自尊、自重、自爱,举止端庄大方。男女之间在校园内不得勾肩搭背,更不允许有庸俗低级的轻浮行为。
第三条 学法、知法、守法、开展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不准酗酒、不准打架斗殴,不准赌博,不准看黄色书刊和录像。
第四条 崇尚科学,禁止一切迷信活动。
第五条 保持校园内整洁,安静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注意校园内的清洁卫生,做到不随处倒垃圾、不随地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
第六条 禁止在校区内开荒和毁树毁草种地。如发现毁树、毁草坪者,除保质保量种上树木草坪外,按实际损失加倍赔偿。
第七条 禁止在校内打鸟。违者除没收其器械外,并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第八条 禁止在树林内烧残枝败叶和垃圾废低。禁止攀摘花果树木,违者除赔偿其损失外,还应酌情处理。
第九条 禁止在校区内喂养家禽家畜。
第十条 建立门卫制度,加强行政楼、教学楼、宿舍楼的管理,保持良好的办公、教学和生活环境。
第十一条 加强校园内小商贩的管理。严禁在教学区内、校大门口、干道两侧摆摊设点,禁止在校内流动叫卖。
第十二条 加强校园内交通秩序管理。维护路障;在校内一切车辆都必须按限定速度行驶;骑自行车不准带人。
第十三条 校卫队应加强夜间值班。值班人员在学生宿舍统一熄灯以后,有权对校园内逗留的人员进行询问,被查询者应自觉服从值班人员的管理,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情况。凡不服从值班人员管理者,值班人员有权按照治安条例和我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每一个师生员工都有制止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对违反以上规定者,将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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