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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条例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门颁发的有关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学生入学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经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条件和手续者,应取消学籍。
        第三条 已录取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档案、考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及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材料等。
        第四条 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不能报考其它高等学校。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回校报到注册,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到学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成绩考核
        第六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按照学校制订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易行、实效的考核办法,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和理解程度与运用能力,以衡量学生实际学业水平。
        操行方面: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及思想品德、遵守纪律等方面的表现,主要通过平时考察,学年鉴定、毕业鉴定和写操行评语的办法对学生进行考察评定。学生的操行,应视同一门主课。
        第七条 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学生必须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籍卡,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成绩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成绩考核的评定,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考试课程一学期一般不少于三门。考查成绩主要根据遵守学习纪律、完成作业、开卷或闭卷测验等情况进行评定。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分: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59--0)。考查课程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定。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或考查,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所在系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缓考。缓考成绩记载按正常考核处理,不及格者可以补考一次。
        第十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考查)。由系、教研室主任和任课教师研究、经教务处审查,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或重修后参加下一学年同课程的期末考试(考查)。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考试(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次。凡应补考的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补考,其成绩记为:“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
        第十二条 凡无故缺考、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或不及格)记载,并注明“旷考”或“考试舞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情节严重的,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如确有悔改表现,不再重犯者,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并应交纳考务费。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做一次个人操行总结,班级、系(部)每学年对每个学生进行操行评定,毕业时做毕业鉴定。
        第十四条 学生免修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领导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考试,成绩达到80分以上者,可以免修该门课程。
        第十五条 考试课程成绩由系秘书、考查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登记签章,交学生科记入(学生学籍成绩表),存入学生档案,留校备查。
        第十六条 学生入本校前取得的其它学制学科成绩及格,且达到本校对应课程教学要求的,经所在系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可以免试,免试课程总数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百分之二十。
        免试课程原取得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在审核免试课时,应审查原学科程的教学大纲与本校所开同一课程的教学大纲的专业知识水平是否一致或相近。
        三、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 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考查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经过补考,学年累计有二门考试课程或一门考试、二门考查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留级学生留级前成绩已达70分以上的课程可以免学。
        第十九条 经补考后仍有一门不及格者,该门课程准予重修。重修后可参加下一年级同课程的期末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的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应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者,按一门主要考试课程计算
        (三)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一条 连续留级的学生应予退学。
        四、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我校学生一般不转学,不转专业,如有特殊情况,在第一学期头两个月内,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同意,省教育厅批准备案。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县以上医院诊断,须停学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故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经批准后,须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开始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原医院诊断,证明己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届班级学习,如该专业下届没有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如本人不同意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的,则作退学处理。
        取消学籍和已退学的不得申请复学。
        六、退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考试课程有三门不及格,不能补考者;
        (二)操行评定三个学期不及格者;
        (三)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或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四)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应予退学者;
        (五)因病(或意外伤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自愿退学,劝学无效者;
        (七)符合本规定条款中应予退学者。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经学校审核批准后,须报省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凡退学学生,按其学习年限发给学历证明书,回原单位工作,并报上级各有关部门备案。无正当理由退学或学习末满一年的不发给学历证明书。
        七、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学生上课、考试、毕业设计、实习、实验、学校规定的自习及其它集体活动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对待。无故迟到早退(超过一刻钟)三次作旷课二学时计算。对旷课的学生,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通知学生所在工作单位;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应令其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入学前已婚女生必须节制生育。擅自结婚或怀孕者,应予退学(特殊情况怀孕者,可休学一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上课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做好课前准备;上课或自习,均应保持安静,认真听课,不得影响他人学习。
        学生下厂实习调查,要服从领导,遵守纪律和规章制度,注意安全。
        八、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为促进学生在德、智、体各方面全面发展,每年进行一次操行评定。对优秀学生应给予表扬、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不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破坏纪律、损坏公共财物以及犯有赌博、偷窃等不良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撤销处分。屡教不改者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对犯有错误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如确能认真改正错误,表现突出的,在毕业前经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
        九、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查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及格,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毕业正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前仍有一门课程(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答辩)成绩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及格,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补考一次。补考及格,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不包括开除学籍)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学科的成绩证明。
        第三十九条 毕(结)业学生离校前,须办理离校手续,才能发给毕(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二00一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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